(2016)川08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益太勇与罗信德、罗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太勇,罗信德,罗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太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信德,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婷,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3日。上诉人益太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