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荣冠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一建赤峰热城热电厂项目部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荣冠门窗销售有限公司,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辽宁一建赤峰新城热电厂项目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93号原告:赤峰荣冠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郭学荣,经理。被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伟,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杰,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一建赤峰新城热电厂项目部,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经理。原告赤峰荣冠门窗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辽宁一建赤峰新城热电厂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赤峰荣冠门窗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赤峰荣冠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