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贾玉成与被执行人张继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成,张继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贾玉成,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王岗村王岗56号,身份证号:412922197002022930。被执行人张继科,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博望镇杨庄村杨庄8号,身份证号:411322198009112956。本院在执行贾玉成申请执行张继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贾玉成申请执行标的507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8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东升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代理审判员 韩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