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成德与董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德,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83号��请执行人:张成德,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董义,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成德与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德与被执行人董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