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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成德与董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德,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83号��请执行人:张成德,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董义,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成德与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德与被执行人董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