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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章翔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明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甘12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徐明安于2016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章翔劳动报酬58034元。本院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徐明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甘1202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