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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某仁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某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某仁(曾用名柳某波),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某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桂11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柳某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柳某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14日,柳某仁用其曾用名“柳某波”的名字承租了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沿江路56号“德众宾馆”一楼后厅作为棋牌室。同年7月初,被告人柳某仁让赌博人员在该场所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按每盘10至20元抽头渔利,每日参赌人员在四至三十人不等,每天抽头渔利300多元。至同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被告人柳某仁抽头渔利近1万元。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柳某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柳某仁于2016年6月12日书写举报信,检举揭发他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举报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枪支鉴定书、立案决定书,证人汪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学、白某、何某志、黄某、周某珍、柳某云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柳某仁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柳某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柳某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柳某仁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采纳的证人证言系伪证,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柳某仁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柳某仁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证人证言系伪证,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人证言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与上诉人柳某仁的供述相互印证,上诉人柳某仁所提上述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柳某仁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周某珍的证言、证人汪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柳某仁于2014年5月14日始承租“德众宾馆”一楼后厅,证人赵某学、黄某富、白某、柳某云等人的证言与上诉人柳某仁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柳某仁在其承租的“德众宾馆”一楼后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做赌具,以“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吸引群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上诉人柳某仁所提该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柳某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柳某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柳某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全面综合地考量,对上诉人柳某仁所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柳某仁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润娥代理审判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罗鑫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佳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