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蓝山县盼盼门业与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凌燕、邹早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蓝山县盼盼门业,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盼盼门业,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南平西路卫生局对面。代表人王春菊,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南平西路。代表人邹早嫦,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凌燕,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蓝山县盼盼门业与被执行人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凌燕、邹早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蓝法民二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将标的款及执行费,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地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