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乃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乃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272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祥飞,男,1975年6月23日生,务农,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瑞龙,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乃雷,男,1979年4月2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18层。负责人:朱国平,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乃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周乃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周乃雷的起诉。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