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金平申请执行林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林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委托代理人张炯。被执行人林富强。本院在执行王金平与林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林富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峰审 判 员 宋丹丹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