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程先明、戴光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先明,戴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89号申请人:程先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执行人:戴光清,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生效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号判决,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戴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光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光清银行存款4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澍审判员 汪澜审判员 魏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