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51号原告:盖某某被告: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