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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王娜、陈喜冬、陕西靖边星源瑞德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王娜,陈喜冬,陕西靖边星源瑞德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1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娜,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喜冬,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靖边星源瑞德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217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娜、陈喜冬、陕西靖边星源瑞德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中盛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支付案件款149212.4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靖边星源瑞德物流有限公司9辆车已全部查封,现其主动将案件款30000元给付本院,现分配给本院10个案件每案3000元案件款,剩余案件款146212.44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6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