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河北东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圣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乐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圣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22号之一原告:河北东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荣,经理。被告:廊坊市圣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富荣,该经理。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河北东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圣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并已履行,为此应解除对被告廊坊市圣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廊坊市圣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