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何杏桃与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广州泰俊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容,林松敬,许忠艳,白明德,黄恋,胡建军,易思叶,王富祥,文忠书,江艳丽,罗爱兰,何杏桃,欧阳杏子,梁敏儿,杨瑞易,舒胜洲,甘德昌,黄伟祥,林美云,罗昕,李明俊,钟丽芳,陈迅,何丽,罗建弟,梁昌潮,刘善元,杨火星,戴焕平,钟炳财,黄盛莲,汤惠嫦,葛前德,吴跃峰,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广州泰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865号申请执行人:吴惠容,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林松敬,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吴惠容、林松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忠艳,男,1976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申请执行人:许忠艳,男,1976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申请执行人:白明德,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白明德的委托代理人:黄恋,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执行人:黄恋,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执行人:胡建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易思叶,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王富祥,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申请执行人:文忠书,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江艳丽,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申请执行人:罗爱兰,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何杏桃,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欧阳杏子,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梁敏儿,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杨瑞易,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舒胜洲,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甘德昌,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黄伟祥,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林美云,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罗昕,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明俊,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钟丽芳,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陈迅,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何丽,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罗建弟,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梁昌潮,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刘善元,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杨火星,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戴焕平,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钟炳财,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盛莲,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汤惠嫦,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以上申请执行人胡建军、易思叶等27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前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以上申请执行人胡建军、易思叶等27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跃峰,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申请执行人:葛前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申请执行人:吴跃峰,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被执行人: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永和经济开发区斗塘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卢俊青。被执行人: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8号自编二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卢俊青。被执行人:广州泰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8号自编二栋206房。法定代表人:卢广世。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惠容等34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广州泰俊化工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特65-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吴惠容等34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广州泰俊化工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惠容等36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855-2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浩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