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小聪与龚家兵、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聪,龚家兵,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354号原告李小聪。委托代理人邓晓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家兵。被告冯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聪与被告龚家兵、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原告李小聪已预交),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李小聪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符 建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