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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小聪与龚家兵、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聪,龚家兵,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354号原告李小聪。委托代理人邓晓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家兵。被告冯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聪与被告龚家兵、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原告李小聪已预交),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李小聪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符 建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