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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托合提•阿布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合提阿布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翻译人员刘才,武汉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警员。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8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翻译人员刘才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在本区光谷地铁站旁天桥上,从方某裤子口袋内将装有人民币1488元等物品的钱包扒走后,被方某等人抓获,并移交公安人员。后公安人员将上述被盗款物发还被害人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方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3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人民币1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托合提?阿布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