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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成荣丰与东阳市助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助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成荣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助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胡文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荣丰,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东阳市助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荣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助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助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