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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潘晓春与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春,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173号原告:潘晓春,男,汉族。被告:花燕,女,汉族。原告潘晓春诉被告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晓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