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潘晓春与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春,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173号原告:潘晓春,男,汉族。被告:花燕,女,汉族。原告潘晓春诉被告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晓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