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昆与熊银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昆,熊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梁昆,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回龙镇。被执行人熊银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梁昆申请执行熊银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6万元,垫付的诉讼费100元,另本案执行费1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熊银燕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6万元,垫付的诉讼费100元,另本案执行费142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