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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居住于四川省盐边县。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持有A2D型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8月10日晚,陈某甲在本市东区其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啤酒。8月11日零时许,陈某甲驾驶白色越野车搭载袁某某从东区瓜子坪经丽攀高速公路行至西区新庄收费站路口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陈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陈某甲的酒精含量为200.9MG/100ML,随后交警将陈某甲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3.2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陈某甲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可对���从重处罚;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饮酒驾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陈某甲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甲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陈某乙、袁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陈某甲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陈某甲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