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旌德伍环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伍环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715号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石仁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旌德伍环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旌德伍环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旌德伍环玻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61.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省旌德伍环玻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61.4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