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吴远扬,李杜娟,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8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住所地平江���。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健,该行信贷员。被告吴远扬,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李杜娟,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系被告吴远杨之妻。被告朱共东,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湛寨求,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系被告朱共东之妻。被告吴发扬,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苏细兰,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系被告吴发扬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平江邮政银行)诉被告吴远扬、李杜娟、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湘平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方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远扬、李杜娟、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平江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吴远扬、李杜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689.51元,按约定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愈期所产生的罚息;2、由被告吴远扬、李杜娟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定被告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对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偿还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9日,被告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朱共东、湛寨求夫妇、吴发扬、苏细兰夫妇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1、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原告可根据被告任何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元内发放贷款。2、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2014年1月14日,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借原告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息为13.5%,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逾期后,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至今尚欠原告本金42689.51元及利息未还,且保证人亦未履行其保证义务。被告吴远扬、李杜娟、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证据为:1、被告身份证、结婚证;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3、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4、借款借据及放款单;5、被告吴远杨帐户流水帐单(上述均为复印件)。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进行了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一、2012年7月19日,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朱共东、湛寨求夫妇、吴发扬、苏细兰夫妇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1、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原告可根据被告任何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元内发放贷款。2、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六被告均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并加捺了手印。二、2014年1月14日,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借原告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息为13.5%,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原告按约向被告吴远扬发放贷款100000元,但被告吴远扬、李杜娟仅在偿还本金59310.49元,至开庭之日(2016年10月11日)止尚欠利息15977.98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作为借款人,被告朱共东、湛寨求夫妇、吴发扬、苏细兰夫妇作为担保人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借款、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对涉案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吴远扬、李杜娟自贷款到期后至今未清偿债务,属被告违约。被告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作为其借款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要求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夫妇偿还借款本金42689.51元,并按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远扬、李杜娟、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意见,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远扬、李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借款本金40689.51元及利息15977.98元(后段利息从2016年10月12日起按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朱共东、湛寨求、吴发扬、苏细兰对被告吴远扬、李杜娟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被告吴远扬、李杜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