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庆海与宝松迪、白桩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海,宝松迪,白桩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439号原告徐庆海,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宝松迪,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白桩子,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海诉被告宝松迪、白桩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宝松迪、白桩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庆海撤回对被告宝松迪、白桩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