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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群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六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群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六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901号原告:深圳市群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同富裕工业区天虹化工第6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57185。法定代表人: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六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441号光浩国际中心24-25层。法定代表人:陈圆.原告与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六韬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收取的62000元服务费;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告深圳市群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六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六韬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店铺托管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约定的费用8.2万元后,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以上事实均有书面合同以及转账凭证为证。但迄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均推脱拒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应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六韬托管运营综合服务合同》虽约定合同争议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双方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与争议并不存在任何实际联系,该约定应为无效,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辖区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耿哲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