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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何某亮、郭某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亮,郭某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亮(自报),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郭某龙(自报),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士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钟嘉俊(另案处理)合谋贩卖毒品获利。2016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何某亮接到购毒人员甘某要求购买500克毒品氯胺酮的电话,二人约定交易的时间、价格和地点。2016年7月14日17时许,购毒人员甘某和证人黄某能驾驶粤X×××××汽车去到约定的交易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凯北路等候。当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钟嘉俊携带一包毒品氯胺酮,驾驶两辆摩托车去到上述地点后,由被告人何某亮进入粤X×××××汽车内,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472.95克)给甘某、黄某能,郭某龙、钟嘉俊在车外等候。随后,公安民警抓获何某亮、郭某龙。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证人甘某、黄某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化验检验报告及告知书;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毒品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移交物品清单;侦查说明;称重、取样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作案过程中,何某亮负责与购毒人员联系及交易,被告人郭某龙协助被告人何某亮。该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二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亮、郭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次毒品犯罪是在公安人员实施控制下的交付,本院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分氯胺酮472.95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一六年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圆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