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贵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同,黄二雷,蚌埠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305号原告:李贵同,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沈静波,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二雷,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蚌埠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友谊路889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五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5472188J(1-1)。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美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同与被告黄二雷、蚌埠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蚌埠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銮中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振华-1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