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章荣与张海丰、池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荣,张海丰,池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6202号原告:赵章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特别授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伟东(特别授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丰。被告:池涵。原告赵章荣与被告张海丰、池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代偿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蔡芳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建华、王素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章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丰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池涵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海丰经原告赵章荣介绍向原���赵章荣的舅舅王学画借款。2011年10月14日,被告张海丰向王学画借款15万元,王学画通过银行存款方式向被告张海丰的银行账户存入现金146950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张海丰向王学画借款10万元,王学画通过其姐姐王缺妹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张海丰汇款9.5万元。之后,被告张海丰陆续自愿支付了5万元左右的利息。2015年2月14日,被告张海丰针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出具一份借条交王学画收执。2015年10月21日,王学画指示原告赵章荣与被告张海丰结算利息,并由被告张海丰出具一份“今欠赵章荣利息90000元整(玖万元整)”的欠条交原告赵章荣收执,原告赵章荣则向王学画垫付了该9万元款项。之后,被告张海丰未偿还其他款项。另查明,被告张海丰、池涵于2009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张海丰出具给原告赵章荣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赵章荣为被告张海丰垫付了9万元利息,被告张海丰应当予以返还。该垫付款项原本就属于利息性质,原告主张对该垫付款再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垫付利息相应的主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丰、池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章荣垫付款9万元,款交��院转付;二、驳回原告赵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海丰、池涵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蔡芳芳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文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