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秦善合与董保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善合,董保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629号原告秦善合,男,生于1946年10月3日,汉族。被告董保银,男,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善合诉被告董保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15日,原告秦善合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善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善合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