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英、王晖等与张召兵、程仲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张召兵,程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XX英。申请执行人:王晖。申请执行人:王伟微。申请执行人:朱月琴。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召兵。被执行人:程仲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与被执行人张召兵、程仲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程仲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中型普通货车已注销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程仲飞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盛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