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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与符连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符连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48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法定代表人:王元举,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佰鹏,临沂兰山沂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连美,女,194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符连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符连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