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与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初173号原告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马站*****号。经营者杜春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烨,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行政机关)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盈川东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董高法,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骏,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双,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复议机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24号。法定代表人徐利水,区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品利,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与被告(原行政机关)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复议机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老杜酱果店负担。审 判 长 琚晓阳审 判 员 秦新举人民陪审员 傅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