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11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祁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德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某某履行了该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董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 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