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王莉与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361号原告王莉,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周静,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对被告周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学斌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