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桂枝与李树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枝,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枝,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申请执行人刘桂枝与被执行人李树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李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高村营村东地责任田2亩(东至李国海,南、西、北至路,南北长207.3米,南头宽6.4米,北头宽7.4米)返还原告刘桂枝;二、被告李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刘桂枝2014年秋季玉米产量980公斤,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枝与被执行人李树军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