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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魏生林与马玉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生林,马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877号原告魏生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乔、张世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龙,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生林与被告马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生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魏生林负担。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