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文霞与许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霞,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霞。委托代理人许明山。被执行人:许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凉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军应偿还申请人陈文霞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但经执行被执行人许军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陈文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