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春娥与侯超华、李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娥,侯超华,李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4-1号申请人曹春娥,女,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侯超华,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翠平,女,农民,住东明县。曹春娥与侯超华、李翠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超华、李翠平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