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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新党与吴光辉、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新党,吴光辉,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662号原告:廖新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新。被告:吴光辉。被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细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智。原告廖新党诉被告吴光辉、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廖新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新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新党撤回起诉。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廖新党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梅婷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