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詹太江、吴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詹太江,吴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8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221号。负责人王文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祖文,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雨晴,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詹太江,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吴国萍,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詹太江、吴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喻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