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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永杨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杨,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永杨在冷水滩区七小旁的一家彩票店看人打牌时,与正在打牌的唐某某发生口角,二人扭打起来,黄永杨将唐某某的左眼打了一拳,致其左泪小管断裂。经鉴定,唐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永杨家属与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37000元,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视听光盘,被告人黄永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杨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杨犯罪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杨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永杨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杨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