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建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发,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淇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逮捕。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高建发驾驶豫F×××××号小型汽车沿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古城村村委会门口东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村委会西100米路段时,将相对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姚某撞伤,高建发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经鉴定,姚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高建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建发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1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姚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武某、高某1、高某2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法医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赔偿谅解协议,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建发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建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崔 凯人民陪审员 郭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石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