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龙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660号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龙罚金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罚金214.2元。2016年5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强制扣划措施,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