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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凯与彭武、文峰区好吖好鸭时尚干锅鸭头餐饮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彭武,文峰区好吖好鸭时尚干锅鸭头餐饮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280号原告:李凯,男,1996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彭武,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文峰区好吖好鸭时尚干锅鸭头餐饮店,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万达广场*层****号商铺。原告李凯与被告彭武、文峰区好吖好鸭时尚干锅鸭头餐饮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长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李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