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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川、叶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川,叶国庆,贾明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肖川,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叶国庆,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贾明万,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肖川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国庆、贾明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国庆、贾明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