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文清与陈炳坤、熊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清,陈炳坤,熊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379号申请人:肖文清,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陈炳坤,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被申请人:熊少平,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申请人肖文清与被申请人陈炳坤、熊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文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炳坤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女儿村的一栋房屋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窝陂塘路市人事局的一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文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炳坤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女儿村的一栋房屋(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建筑面积375.58平方米),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二、查封申请人肖文清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窝陂塘路市人事局北栋西单元2层西套的房屋(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1.62平方米),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