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志贵与吴文泉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贵,吴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贵,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吴文泉,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了江志贵申请执行吴文泉租赁合同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文泉已经将本案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人江志贵,申请人江志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艾审 判 员 孙 英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