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志贵与吴文泉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贵,吴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贵,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吴文泉,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了江志贵申请执行吴文泉租赁合同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文泉已经将本案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人江志贵,申请人江志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艾审 判 员  孙 英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