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世佳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建国、淮安市供销社(集团)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世佳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国,淮安市供销社(集团)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世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剑锋。被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世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供销社(集团)农资有限公司、刘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32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857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98573.2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1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