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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兴武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武,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0153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武。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2.4元【其中劳务报酬10487.40元,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64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