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6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与毛新荣、黎湘绮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毛新荣,黎湘绮,王丽洁,朱贝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6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宋照伟。委托代理人何国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新荣。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湘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洁。原审第三人朱贝曦。上诉人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毛新荣、被上诉人黎湘绮、被上诉人王丽洁、原审第三人朱贝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又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诉人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西安枫叶新都市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