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世文与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世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16-1号。法定代表人:羊彬,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世文,男,1967年2月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上诉人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世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586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为了便于查清事实,本案应由的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林世文起诉称,2013年,上诉人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基业·璧山企业天地项目工程,后上诉人将该工程一标段钢筋制作部分分包给被上诉人班组。2015年12月26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璧山:基业·企业天地一��段欠条》,载明:由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环发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至今还欠一标段木工班人工费402900元。现上诉人尚欠劳务费1229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从欠条的内容看,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给付的劳务费系其承接上诉人重庆风雅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基业·璧山企业天地项目工程一标段钢筋制作部分而产生的费用,其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因此,本��应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58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